#本所受理案件:
有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物" (含75.11.1前舊有房舍, 92.3.26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或農業設施(畜牧設施、烤菸樓、曬場、農路、灌溉、排水...等)且其他部分為農作物之土地
#符合申請範圍之土地倘有以下使用情形,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約每年9月22日前)逕洽"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民雄分局地價稅科( 2260505 分機113)"辦理!!!!
1. 農業使用:土地 "全面積"均為農作物 且 "無任何建物" 之土地
2.公共通行巷道
3.騎樓走廊
4.工業(廠)
5.加油站
6.停車場
7.其他
法源 :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
歷史沿革:
申請須知:
一、申請日期: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二、申請地點:本所農業課(土地所在地公所)。
三、申請對象: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原課徵地價稅土地,而現已改作與農業不可分離使用或土地發生異動,新業主取得符合申請條件之土地或因不明瞭法令規定尚未申請者,即:
(1) 原遺漏申請補申請案。
(2) 新增農舍。
(3) 原曾申請經核定未合格仍持異議重新申請案件。
(4) 原經核定合格並移送稅捐單位有案現已移轉變更所有權人須重新勘查核定案件。
# 土地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關係,應以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承領、承耕關係者為限。
四、申請範圍:為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其土地登記簿登記為建、雜、祠、鐵、公、墓、線、道、堤等地目土地,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包括直接供作農林漁牧使用)之土地,且位於下列範圍內者:
(1) 都市土地依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不能建築區。
(2) 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及依法限制建築區。(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租約之耕地為限)。
(3) 都市計畫範圍外之非都市土地(甲建、乙建、丙建)(丁建為工廠工業設施用地, 不在此範疇內)。
五、檢附證件:
(1)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該筆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本鄉和平段、真武、公園段等都市計畫內土地,請另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3)申請人所經營農地土地登記謄本(含租借、受委託之耕地,農作可耕面積達 0.05 公頃以上,林地面積達 0.1 公 頃以上)、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全年 2 萬元以上)等之證明文件。
# 農林漁牧經營規模,如為同一戶籍且共同生活者(配偶、直系親屬)之土地,得合併計算。
(4) 有地上建物者
a. 75年11月01日以前:檢附建物(舊有房屋及農業設施)之"稅籍證明"(如為76/01/01,請加註起課年月日或建造年月日)。
b. 75年11月01日~92年03月26日:檢附建物之"使用執照" 或 "雜項執照" 影本(這裡之建物係指農舍而言)
c. 92年03月26日以後:無農不離適用, 地上建物均需課徵地價稅。
六、勘查:
主要依嘉義縣政府排定會勘日期召集實地會勘審查小組各單位辦理。
七、核准及駁回:
由實地會勘審查小組各單位勘查認定後,本所將綜合審查結果製作「實施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清冊」會勘結果函轉縣府核定,縣府核定後將不合格案件敘明原因及申覆期限通知申請人。
#請注意並非任何申請案件均會通過,,如有異議於期限內提出申覆復勘(查) !!
八、相關權責及疑義
1. 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農村發展科 公告、執行前會議、疑義解釋、會勘、核定、覆勘、造冊送稅捐單位等 吳先生 3620123 分機8987
2.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農業課周小姐 函轉公告至各村、收件窗口、書面審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製作清冊等 2611010 分機237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建設課李先生 書面審查、會勘(建物) 2611010 分機327
3.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民雄分局地價稅科 應辦理案件之公示通知、書面審查(75.6.29前是否課徵田賦)、會勘、稅務 郭小姐 2260505 分機113
4. 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李小姐 領勘指界 2614835 分機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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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查編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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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受理案件:
有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物" (含75.11.1前舊有房舍, 92.3.26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或農業設施(畜牧設施、烤菸樓、曬場、農路、灌溉、排水...等)且其他部分為農作物之土地
#符合申請範圍之土地倘有以下使用情形,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約每年9月22日前)逕洽"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民雄分局地價稅科( 2260505 分機113)"辦理!!!!
1. 農業使用:土地 "全面積"均為農作物 且 "無任何建物" 之土地
2.公共通行巷道
3.騎樓走廊
4.工業(廠)
5.加油站
6.停車場
7.其他
法源 :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
歷史沿革:
申請須知:
一、申請日期: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二、申請地點:本所農業課(土地所在地公所)。
三、申請對象: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原課徵地價稅土地,而現已改作與農業不可分離使用或土地發生異動,新業主取得符合申請條件之土地或因不明瞭法令規定尚未申請者,即:
(1) 原遺漏申請補申請案。
(2) 新增農舍。
(3) 原曾申請經核定未合格仍持異議重新申請案件。
(4) 原經核定合格並移送稅捐單位有案現已移轉變更所有權人須重新勘查核定案件。
# 土地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關係,應以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承領、承耕關係者為限。
四、申請範圍:為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其土地登記簿登記為建、雜、祠、鐵、公、墓、線、道、堤等地目土地,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包括直接供作農林漁牧使用)之土地,且位於下列範圍內者:
(1) 都市土地依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不能建築區。
(2) 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及依法限制建築區。(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租約之耕地為限)。
(3) 都市計畫範圍外之非都市土地(甲建、乙建、丙建)(丁建為工廠工業設施用地, 不在此範疇內)。
五、檢附證件:
(1)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該筆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本鄉和平段、真武、公園段等都市計畫內土地,請另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3)申請人所經營農地土地登記謄本(含租借、受委託之耕地,農作可耕面積達 0.05 公頃以上,林地面積達 0.1 公 頃以上)、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全年 2 萬元以上)等之證明文件。
# 農林漁牧經營規模,如為同一戶籍且共同生活者(配偶、直系親屬)之土地,得合併計算。
(4) 有地上建物者
a. 75年11月01日以前:檢附建物(舊有房屋及農業設施)之"稅籍證明"(如為76/01/01,請加註起課年月日或建造年月日)。
b. 75年11月01日~92年03月26日:檢附建物之"使用執照" 或 "雜項執照" 影本(這裡之建物係指農舍而言)
c. 92年03月26日以後:無農不離適用, 地上建物均需課徵地價稅。
六、勘查:
主要依嘉義縣政府排定會勘日期召集實地會勘審查小組各單位辦理。
七、核准及駁回:
由實地會勘審查小組各單位勘查認定後,本所將綜合審查結果製作「實施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清冊」會勘結果函轉縣府核定,縣府核定後將不合格案件敘明原因及申覆期限通知申請人。
#請注意並非任何申請案件均會通過,,如有異議於期限內提出申覆復勘(查) !!
八、相關權責及疑義
1. 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農村發展科 公告、執行前會議、疑義解釋、會勘、核定、覆勘、造冊送稅捐單位等 吳先生 3620123 分機8987
2.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農業課周小姐 函轉公告至各村、收件窗口、書面審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製作清冊等 2611010 分機237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建設課李先生 書面審查、會勘(建物) 2611010 分機327
3.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民雄分局地價稅科 應辦理案件之公示通知、書面審查(75.6.29前是否課徵田賦)、會勘、稅務 郭小姐 2260505 分機113
4. 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李小姐 領勘指界 2614835 分機315